科技孵化器项目申报指南
一、支持重点
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业设计、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技术能力提升,推动孵化器建设从“孵化企业”向“孵化产业”提升发展。
二、申报条件
1.有孵化场地(虚拟孵化器除外):孵化器均需提供固定的使用场所(含公共服务场地),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,且作为孵化用途的时间不少于三年。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,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、会议室、展示室、活动室、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。
2.有孵化企业(项目):孵化器入驻的孵化企业(项目)10家以上,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(项目)占孵化企业(项目)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%。
3.有孵化团队:需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,员工激励明确。
4.有孵化政策:需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且均针对在孵企业(项目)在租金减免、提供服务、组织活动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。
5.有孵化设施(虚拟孵化器除外):需为在孵企业(项目)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及服务功能。
6.有孵化服务:需为在孵企业(项目)提供创业咨询、辅导和技术、金融、管理、商务、市场、国际合作、知识产权、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务。
7.有孵化基金:需通过自设、合作共设、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,投资在孵企业(项目)。
8.有孵化机制:需制定在孵企业(项目)的遴选、毕业和淘汰机制。上年度毕业企业(项目)占孵化企业(项目)的5%以上。
以上“八有”条件需全部满足方可申报。
三、申报材料
项目材料按以下要求顺序装订成册(A4纸),一式四份上报,同时报送材料电子文档。
1、《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书》;
2、法人资格证明;
3、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(采取租赁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,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);
4、孵化企业(项目)和毕业企业(项目)情况表,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、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;
5、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、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;
6、开展包括创业咨询、辅导和技术、金融、管理、商务、市场、国际合作、知识产权、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;
7、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,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;
8、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、验资证明、投资案例、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。
四、相关要求:
1、申报程序
按照《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》要求,由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部门,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区域内相关单位申报项目,并对项目进行初审、汇总后,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。市科技局核准后,推荐上报市“双创办”。
2、牵头部门
长春市科学技术局
3、配合部门
长春市财政局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部门
4、联系方式
市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处
联系人: 赵 利 尹和薇
联系电话:887772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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